作者:南寧商標注冊 來源:未知 日期:2018-03-04 23:55:58 人氣:
商標的顯著性,是指該標志使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時,能夠讓消費者感覺到它與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有關。商標的本質是防止消費者產生混淆,同時標明商品來源,消費者在心理上不能把商業標識識別為商標時,自然就不符合商標注冊的顯著性條件。例如,某電視制造商在其商品上申請注冊高科技術商標,無法讓人意識到其為商標,因而缺乏顯著,是不能作為商標名注冊的,如果了解了前面之意,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有的流行語并不適合注冊為商標了。例如,將“好不好在這里”注冊在超市服務上,就難以認為其具有足夠的顯著性,因為容易被消費者看成是超市的促銷廣告;又如,將“精彩的表演”注冊在演藝類服務(如卡拉OK)上,同樣不具有足夠的顯著性,因為很容易被消費者看成是口號式的宣傳語。當然,如果企業在此類流行語注冊前進行了大量營銷努力,使得相關公眾認可流行語與相應企業的關聯關系,那么企業就可以根據第二含義而得以注冊相關商標。
例如,商品的通用名稱,即某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名稱,包括行業標準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稱的別稱、簡稱、俗稱、雅稱等,一般屬于同業競爭者共有。通用名稱屬于共用名稱,僅能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,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地的功能,所以法律禁止將通用名稱以商標注冊的形式專有化。
比如,如果將流行語“皮皮蝦我們走”注冊在魚蝦類的生鮮產品上,一方面不具有辨識力和提示性,容易被消費者誤認為是廣告語;另一方面也因為通用名稱(皮皮蝦)在商標組成中占了主要位置而使得該商標缺乏來源指示性,因此不宜在相關商品類別上注冊為商標。但是,在經營者長期營銷使用下,如果相應標識獲得了足夠的顯著性——建立了與自身商品的唯一聯系,同樣可以因為第二含義而獲得商標注冊的機會。
再者就是通用名稱,例如“新鮮”“酒業”“食品”等等,這些詞語在大家口中經常公共使用,不能明確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,沒有顯著性,所以,這些通用名詞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。